第四十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残疾人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应当覆盖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法律维权、教育、就业、扶贫、文化、托养、公共交通等领域。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