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摊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费减免。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