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三节 劳动就业第三十七条有效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在项目、资金、设备、场所、摊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规定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