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二节 教育与文化体育第三十二条有效常住人口三十万人以上的区应当至少建立一所标准化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建设残疾人康复、教养实验机构;常住人口三十万人以下的区、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学中设置特殊教育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符合规范化标准的康复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