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一节 预防与康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读写能力障碍评估、康复试点。区(县)应当设立公益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