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机构,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由其承担的残疾人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