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七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机构,承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由其承担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