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八条有效残疾人的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