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司法保护。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