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二)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管理残疾人专项扶助资金;(三)根据残疾人扶助资金安排需求,做好相应的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