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残疾人事业的规划纲要和政策制度;

(二)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管理残疾人专项扶助资金;

(三)根据残疾人扶助资金安排需求,做好相应的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