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二)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协调残疾人劳动者维权工作;(三)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