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九条已废止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