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

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

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