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章 自律与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作为继续教育登记依据。继续教育情况载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费用,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