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章 自律与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应当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其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