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高其业务素质。

对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其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