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章 自律与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证当年起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