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