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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