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