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三章 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六条已废止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