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十一条已废止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