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十二条已废止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