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成效,各地方、各部门对学法用法情况,应当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