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地、各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