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责任而又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