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