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要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