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在三个月内将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