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