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有效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