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