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