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