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文化、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