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