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化。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