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邀请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专家学者参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