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扶持老年协会发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社区)老年协会的支持。

鼓励和支持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等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