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类型以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