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实行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培育养老服务专业型人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制度,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