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就业创业扶持和相关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

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待遇。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从事老年人公益服务的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