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对养老机构投资,支持公益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