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扶持政策,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和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有条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新兴养老产业,利用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优势,打造集居住、养生、休闲、保健、医疗于一体的健康养老基地,探索异地养老、分时度假养老等新业态。

鼓励、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鼓励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