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推进医养融合,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力量建设或者提供医养融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不同的生活、健康需求。

鼓励医疗机构与本地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立合作关系,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为其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可以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医疗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康复护理场所。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开展长期医护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