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奖补制度。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持养老机构资金的监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