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奖补制度。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支持养老机构资金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