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其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