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