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省应当建立和完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