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已修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