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视情况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