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