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医、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